关于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黄梅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黄梅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终端天然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精神,考虑群众承受能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结合我县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以户为单位(每户以4人为基数),以年为计算周期,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在420 立方米(含420立方米)以下,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在421立方米至60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在601立方米以上,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40元/立方米、4.08元/立方米、5.10元/立方米。用气量在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多人口家庭(5口人及以上)用户,户籍人口每增加1人,年用气量分别在各阶梯气量的基础上增加60立方米,由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
二、部队、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3.74元/立方米执行。
三、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生活用气不提价,仍按原来的3.09元/立方米执行。
四、价格管理部门将对天然气企业供气成本实行动态校核调整,对企业准许收益外的赢亏情况实行滚动结算,这次调价给企业带来的变动额留作下次价格调整时累加或冲减。并将及时根据居民用气上游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结合国家政策变化、企业供气量和供气成本的变动情况按照联动机制规定调整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五、你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明码标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执行。《关于降低黄梅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梅发改价格〔2019〕42号)同时废止。
黄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