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县城规划区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改善城区交通状况、居民居住和生活环境,依据县城区建设规划,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确定的征收红线内的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等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工作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信息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范围和时间

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拟征收的房屋。2022年9月15日实施。(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工作组织

(一)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遴选。由征收局组织、镇村实施、公证处参与,由被征收人在备选机构库中,共同选择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没有达成一致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确认。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自2022年  月  日起30日内。搬迁期限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

五、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认定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认定,认定结果公示公开。

对可能存在权属纠纷的,依法公证。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未经批准建造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即商品房)安置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一种补偿方式,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总额予以补偿,同时按被征收主体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总额(剔除装修补偿部分)的2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商品房安置

1.安置商品房位置。县城规划区内,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品房。

2.安置房屋面积确定。以主体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面积、附属物面积)为安置面积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360㎡的,每户安置房面积合计不得超过360㎡;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的,以产权面积为安置面积标准。

3.商品房购房补贴。

(1)县政府对选择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以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面积(原房屋面积大于360㎡的,按不超过360㎡的面积计算)为依据,按实际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给予购房补贴2100元/㎡,补贴由县征收局与提供安置房源的开发企业结算。

(2)征收户签订征收协议后,根据房屋征收主体面积(原房屋面积大于360㎡的,按不超过360㎡的面积计算),家庭成员购买商品房时,享受购房补贴,允许将其中的一套指定到他人名下(面积140㎡以内)。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属物、附着物、装修价值等,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土地使用权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价值补偿,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性房屋补偿

1.经营性用房补偿由评估公司比照相邻地段、同等类型房屋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经营性用房面积以第一区间面积为认定标准。

2.企业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货币补偿,不提供土地安置。

3.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使用非国有出让用地的,只对建筑成本予以补偿,土地价值不予补偿。

(三)政策性补偿

1.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屋产权面积以1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2)商业、办公用房按照15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给予补偿。

(3)企业搬迁补偿费,按不超过评估公司评估的设备价值的10%支付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

以建筑面积为依据,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0㎡及以内的,每户每月按500元计算;超过100㎡且不超过200㎡的,每户每月按700元计算;超过200㎡的,每户每月按900元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6个月计算,实行商品房安置的征收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9个月计算。

3.停业损失补偿费

经认定为经营性用房,按同地段同类型的出租房屋的单位面积租金支付6个月停业补偿费;企业停业损失费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4.有线、宽带、天然气等补偿(据实补偿)

(1)有线电视初装费:300元/户;

(2)电话网线初装费:214元/户;

(3)天然气初装费:3170元/户;

(4)空调迁移费:柜机200元/台、挂机、窗机100元/台;

(5)太阳能迁移费:200元/台;

(6)水、电(一户一表)补偿:电表340元/户,水表1370元/户。

5.特殊人群扶持政策

(1)被征收户家中有70周岁以上的老人的,一次性为年满70周岁老人补助过渡安置费5000元/人。政府另行提供过渡安置房的,不得领取一次性补助费。

(2)被征收户中有二级以上残疾人的、患有重大疾病的(一般指恶性肿瘤、重度精神病、重度烧伤、心脏搭桥、慢性肾衰竭等),一次性为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补助过渡安置费5000元/人。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不得领取一次性补助款。

八、按时签约奖励

在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20元/㎡奖金;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0元/㎡奖金。

九、补偿款支付方法

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款项支付,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上需载明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存折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费。经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法办理补偿款公证提存。

十、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及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四个规划的审查意见。

2.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制订风险评估报告。

3.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评估、测绘、征收补偿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的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利证书由房屋征收单位统一收回交由登记机关注销。

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开展房屋现状调查,登记公示后,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不予补偿。

6.估价机构须按照国家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实施评估;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确定评估结果为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干预估价机构对评估价格的确定。

7.被征收户对评估报告、测绘报告有异议的,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征收局组织评估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复评、复测。对复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黄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指挥部初审,征收局审定,审计机构终审三级审批。

9.选择商品房安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购买商品房时,按不超过征收补偿总额纳税基数免征契税。物业费、水电安装费、房屋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0.选择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自己购买一套商品房的前提下,有条件购置多套商品房安置的,县政府允许每户将其中一套安置商品房办理到指定人名下(指定一套面积控制在140㎡以内)。

11.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县征收局或相关乡镇委托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拆除。被征收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施和材料。未经房屋搬迁人实施单位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搬迁实施单位有权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1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的应按照执行文书提取补偿费用。未持抵押权双方协议文书和人民法院未出具协助执行文书的,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之后,方可继续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征收补偿事宜。

13.县征收局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决定的内容包含:安置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生活设施移装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以及购房补贴的面积和金额,核验、选定、领取房票的期限和地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中未涉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由黄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梅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黄梅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