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售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黄梅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黄梅县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黄梅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

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下称“两房”)租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市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实施方案》(黄政办函〔2022〕29号)及《黄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梅县范围内“两房”筹集建设、租售、使用、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筹集建设运营,面向全县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引进人才等群体提供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只租不售、先租后售两类。先租后售的,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或全部产权房。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两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推进项目计划实施。                

县发改、财政、自规、人社、教育、公安、卫健、民政、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政府负责推进本辖区内“两房”发展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公司负责政府投资筹集的“两房”的运营管理,并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自规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住房需求等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通过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平台公司筹集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1.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2.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3.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4.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6.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7.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8.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上述第1至第5条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第6至第8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七条  单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允许只租不售。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应遵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定执行。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 应完成室内装饰装修,满足基本居住使用要求。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主体需申请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项目认定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市场租金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三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申请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截止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的二孩三孩、三世同堂家庭;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公租房等其他形式住房保障;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创业,自申请之日前在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申请时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房改房(单位职工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实际拥有产权、使用权或福利性质的住房。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2.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人员家庭;

  4.申请人为本县引进的人才;

  5.二孩三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6.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分配情形的人员。

第十四条  政府主导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资格认定,经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获得配租资格,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

4.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同意接受对其住房状况等情况核查书面承诺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初审。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后并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集中报县住建局复审。其中,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企业工作的人员申请由用人单位初审; 各产业园区人员(含园区企业人员)申请由各园区管委会初审;各园区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人员申请由县经信局初审;其余的人员申请由所在社区初审。

(三)复审。县住建局负责牵头汇总各部门初审材料并进行复审,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提交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

(四)公示。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住建局向申请人发放配租资格通知书。

(五)入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资格通知书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签订配租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主导筹集房源项目建设情况,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布可供配租房源信息,包括房屋位置、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内容。申请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申请,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原则上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人员优先配租,如同套房源多人同时申请的通过摇号决定。项目房源不足的,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范围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十九条  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建部门。

第二十条  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且取得全部产权的,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原承租人,下同)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时须在本县工作生活且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根据支付能力在70%-100%范围内选择产权份额比例,原则上首次购买比例不低于70%,按照单套销售价格对应的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租住满5年期间,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由产权单位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按照适当低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出售,具体优惠价格由产权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实行资格复核制度。由承租人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同意后,汇总集中报送县住建部门进行复审。县住建部门会同县人社、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联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公示15日无异议的,向产权单位和申请人出具资格复审通知单,办理购房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复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黄梅县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和户口薄;

3.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声明;

4.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购房合同应明确购买的产权份额、租金标准、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购房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注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人、共有份额、限制交易年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三十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按产权份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产权单位产权份额实行有偿使用,购房人需按租金标准和产权人份额向产权单位缴纳租金,租住满5年后所交租金不再计入购房款。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全部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足5年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计算),购房人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产权单位提出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由产权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回购。

第三十三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县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按份额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购房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部分仅限于购房人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份额的,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继续与共有人按份额共有不动产权利,转让限制时间从新签订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单位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暂停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等措施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取得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但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购房资格;已购买并入住的,由产权单位解除购买合同,购买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两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违规代理相关业务,如发现违规代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经申请认定列入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配租方案,面向本企业本单位工作人员配租使用,配租结果报县住建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黄梅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