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蔡山法庭帮江苏农民追回拖欠工程款
2011年5月10日,闫保林承接周某水磨石地面施工工程,工程款为45271.8元。完工后,周某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21670元拒绝给付。闫保林多次上门催要未果,便诉至法院。
蔡山法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周某逾期依然分文未付。闫保林于是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一家外出务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申请执行人由于家中出现变故,急需资金救急,便多次打电话要求法官执行此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下落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但考虑到申请人是外地人,家中又面临困境,蔡山法庭庭长王滨和承办人袁林杰便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的亲属和其所在的村组干部,讲解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今年5月,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近期回家。王滨闻讯,带领袁林杰迅速赶到被执行人家里做通他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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