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正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了困扰,我们具体来了解下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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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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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宅基地有偿转让”,你需要了解下这些内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卖地进城对于在农村务农的农民来说不可行,只有在城郊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才值钱,比如深圳城郊城中村的农民在宅基地上私建高层楼房,用于出租或者等着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大量财富。


  然而这样的村庄占到全国农村不到5%,城中城郊村的农民占全国不到5%,他们早已经脱农致富并以已经城市化了。


  一句话,就算是放开制度限制,大部分农村宅基地也不可能为农民提供进城成本。


  不根据市场土地价格给予农民足够的补偿,不保证政策的公平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解决农民进城后就业、养老、医疗、子女上学等根本问题,农民必不能在城里真正扎根。


  任何时候,任何朝代,农民都离不开土地,支持闲置土地有偿流转,这是一种不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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