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邦置业有限公司滨河名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湖北华邦置业有限公司滨河名都项目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湖北华邦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滨河名都工程项目建设地点:黄梅县黄梅大道与滨河西路交汇
项目性质:新建
湖北华邦置业有限公司拟在黄梅县黄梅大道与滨河西路交汇处投资20000万元建设滨河名都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9179㎡,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59230㎡,其中住宅面积132653.08㎡,商业用房7324㎡,建设住宅楼3栋27F,2栋18F,1栋24F,8栋11F,沿地块东侧滨河西路黄梅大道东一路一侧建设联排商铺,项目户数1100户,绿地率40%,容积率2.99,停车位680个。
二、政策符合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2013年2月16日)中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二类“限制类”条“农林业”第十六款“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拟建项目主要建设住宅及商业等配套设施,属于商业地产开发类项目,项目未在林地上从事开发,不属于限制类,该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规划相符性
根据《黄梅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指出,本项目属于规划商住用地,其中商业建筑总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项目的建设不仅为黄梅县城北居住、教育区的功能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而且为黄梅县城北居住、教育区,发展教育、居住产业提供基础设施保障,项目的建成为黄梅县城北居住、教育区的发展策略和空间发展策略的实现提供促进作用。
四、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周边有完善的市政设施,市政供水、排水、电力等管线均可引入项目地块, 满足项目建成后的需求。该项目所在地位置优越,周边路网完善,交通方便。项目所在地周边没有污染型的企业、工厂等。项目与周边规划是相融的。同时,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控制高度等与黄梅县2013年度229号地块规划说明的函,梅规函〔2014〕42号文相符合。项目用地范围内无对土壤存在污染的生产企业,即用地范围内没有土壤遗留问题。
五、工程产排污情况及治理措施
5.1废水
废水处理工艺为隔油池加化粪池处理,项目废水排放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排放,进入黄梅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尾水排入新县河。
5.2废气
本项目废气污染源包括垃圾臭气、汽车尾气,汽车尾气经过合理处理后达标排放。小垃圾由每个住户自行收集后,倒置移动式垃圾收集筒内,后由环卫部门每日清运。本项目垃圾臭气经处理后对项目区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5.3固废
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商业垃圾、生活垃圾。项目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采用垃圾桶集中收集清运,然后环卫部门每天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此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点造成影响。
5.4噪声
拟建项目建成后的噪声源主要是风机、水泵以及车库排风口等,噪声源强 65-85dB(A)左右。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是设备噪声,在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和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后,各点噪声预测值昼夜间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关标准。因此项目运营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不大。
六、环境保护可行性分析
6.1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环境空气
评价区域内3个监测点TSP、SO2、NO2、污染物排放的日均值、SO2、NO2小时均值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
(2)地表水环境
地表水监测断面现状监测结果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体的要求。
(3)声环境
项目临黄梅大道一侧昼夜间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的要求,其余区域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6.2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的内容,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全部合理处置。经预测,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在采取本评价的治理措施后对区域环境质量没有明显不良影响。
七、清洁生产水平结论
本项目建筑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执行国家和湖北省及地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合理的照度等节能措施,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采用的重点推广的10项节能技术中的页岩烧结多孔砖、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技术,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就可以减少25%。因此,项目在装备、资源能源利用、环境管理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国家关于清洁生产的相关规范要求。
八、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以及本项目的工艺特征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本评价确定此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因子为COD、NH3-N。本项目COD排放量为59.65t/a、NH3-N排放量为8.27t/a,项目污水接入黄梅县污水处理厂,COD、NH3-N总量计入污水处理厂,不再单独设总量控制指标,但作为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考核量。
九、公众调查
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调查对象了解该项目,并支持该项目的建设,无人表示反对。多数人认为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多数调查对象担心的问题主要是项目建设造成的废气和废水污染。评价对公众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十、评价总结论
本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征地手续合法有效,用地性质规划符合当地利用规划;项目选址合理、总图布置符合行业设计规定。企业在全面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建设可行。
建设单位:湖北华邦置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黄冈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 乙字第26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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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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