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此次系领导小组成立以来首次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和高度。

  力争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通知》指出,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对保障农民基本财产权利意义重大。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少资金浪费和重复投入,必须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一并考虑,统筹谋划。

  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为原则,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针对工作目标和任务,《通知》从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统筹兼顾、夯实基础。《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通知》明确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二是因地制宜、细化政策。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为避免政策“一刀切”,《通知》明确要求地方以现有登记发证有关文件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同时,《通知》明确,各地在制定政策和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是应发尽发,立足长远。《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各地要优先选择房地合一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立足长远,《通知》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有关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在系统建设中须充分考虑与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有效化建设衔接。

  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落实,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继续发挥效力。《通知》强调,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作用,充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力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通知》强调,要切实保障经费落实。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